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以下均稱申 請人) 對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 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 有關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 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四 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五 有關職業傷病事項。 六 有關殘廢等級事項。 七 有關職業災害診療費用事項。 八 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監理會為審議保險爭議事件,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 會) ,除爭議審議組主任為當然委員外,聘請下列人員十一人至十五人擔 任委員: 一 曾任大學社會保險、保險學、社會福利、勞工問題講師以上職務一年 以上者一人至四人。 二 曾任司法官、律師或簡任職法制工作一年以上者一人至三人。 三 曾任大學法學講師以上職務一年以上者一人至二人。 四 曾任大學醫學院講師以上、公立醫院醫師職務一年以上者二人至四人 。 五 曾任或現任勞工保險主管機關簡任職以上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