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
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 (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 ,並
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理會) 申請
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其事由消滅之
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
郵局之郵戳為憑。
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監理會或勞保局作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已
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申請人向監理會申請審議者,監理會應將申請書移送勞保局依第三條之二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