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會為審議保險爭議事件,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除爭議審議組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為會議主席外,聘請下列人員十人
至十二人擔任委員:
一、曾任大學教授社會保險、保險學、社會福利、勞工研究課程之助理教
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至四人。
二、曾任司法官、律師或簡任職法制工作三年以上者二人。
三、曾任大學教授法學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
四、曾任大學醫學院助理教授以上、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職務三年以上者二
人。
五、現任勞工保險主管機關簡任職以上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之聘任,應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