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認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工作所致,於離職退保後經診
斷確定為職業病者,應自行提出下列文件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有關殘廢給付
:
一 離職前擔任之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何種有
害物等作業經歷報告。
二 地區教學醫院以上醫院之各專科醫師,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定合格之職業病診療醫師開具之職業病診斷書
。
三 過去工作期間之工作環境檢測資料。但原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無法
提出過去之工作環境檢測資料者,應檢附一年以上相關疾病之就醫紀
錄及健康檢查資料,必要時提供肺部病理切片報告。
前項從事石礦、煤礦、金屬礦三大行業罹患塵肺症勞工,無法提出環境檢
測資料者,得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