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繳還之醫療費用或現金給付,由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負責償還者,因財
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依法訴追強制執行前,得依左列方式請求分期
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四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
一 由投保單位負責償還者,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五十元,其分期方式如左
:
(一) 應繳還金額未滿五萬元者,以五期為限。
(二) 應繳還金額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三) 應繳還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四) 應繳還金額二十萬元以上者,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二 由被保險人負責償還者,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三千元,其分期方式如左
:
(一) 應繳還金額未滿二萬元者,以五期為限。
(二) 應繳還金額二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三) 應繳還金額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四) 應繳還金額十萬元以上者,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分期攤還之醫療費用或現金給付,應由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開具銀行票據
或辦妥攤繳切結,但任何一期未按期繳納視同全部到期,須一次繳清,否
則繼續進行訴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