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度呆帳之轉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1.年度終了後本局各處、室應繕製年度轉銷呆帳清冊,送由本局財
務處製作彙總表送請本局稽徵室查核。
2.前款查核經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得於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列表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送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核定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備查。
3.第一款查核經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除應於勞工保
險監理委員會議決後二個月內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
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外,經查明有違法失職情事者,由本局依其分
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前項作業時間需延長者,應徵得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主管機關及
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