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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03 年 5 │
│ 月 6 日勞動部勞動保│
│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2 字第 1030140136 號│
│ 令修正發布,自 103 │
│ 年 7 月 1 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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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薪資│月薪資總額(實物給付應│月投保薪資│日投保薪資 │
│等 級│折現金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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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級│19,273 元以下 │19,273 元│64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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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級│19,274 元至 20,100 元│20,100 元│67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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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級│20,101 元至 21,000 元│21,000 元│7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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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級│21,001 元至 21,900 元│21,900 元│73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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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級│21,901 元至 22,800 元│22,800 元│7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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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級│22,801 元至 24,000 元│24,000 元│8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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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級│24,001 元至 25,200 元│25,200 元│8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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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級│25,201 元至 26,400 元│26,400 元│8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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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級│26,401 元至 27,600 元│27,600 元│9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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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級│27,601 元至 28,800 元│28,800 元│9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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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級│28,801 元至 30,300 元│30,300 元│1,0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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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級│30,301 元至 31,800 元│31,800 元│1,0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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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級│31,801 元至 33,300 元│33,300 元│1,1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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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級│33,301 元至 34,800 元│34,800 元│1,1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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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級│34,801 元至 36,300 元│36,300 元│1,2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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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級│36,301 元至 38,200 元│38,200 元│1,27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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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級│38,201 元至 40,100 元│40,100 元│1,337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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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級│40,101 元至 42,000 元│42,000 元│1,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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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級│42,001 元以上 │43,900 元│1,46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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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及童工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
│ │ 者,其月投保薪資分 13,500 元(13,500 元以下者│
│ │ )、15,840 元(13,501 元至 15,840 元)、16,5│
│ │ 00 元(15,841 元至 16,500 元)、17,280 元(│
│ │ 16,501 元至 17,280 元)、17,880 元(17,281 │
│ │ 元至 17,880 元)及 19,047 元(17,881 元至 19,│
│ │ 047 元)六級,其餘年滿十六歲以上被保險人之月投│
│ │ 保薪資,應依本表所適用之等級覈實申報。 │
│ │二、部分工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
│ │ 者,其月投保薪資分 11,100 元(11,100 元以下者│
│ │ )及 12,540 元(11,101 元至 12,540 元)二級,│
│ │ 其薪資總額超過 12,540 元者,應依前項規定覈實申│
│ │ 報。 │
│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
│ │ 者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薪│
│ │ 資分 6,000 元(6,000 元以下)、7,500 元(6,00│
│ │ 1 元至 7,500 元)、8,700 元(7,501 元至 8,700│
│ │ 元)、9,900 元(8,701 元至 9,900 元)、11,100│
│ │ 元(9,901 元至 11,100 元)、12,540 元(11,101│
│ │ 元至 12,540 元),其薪資總額超過 12,540 元者,│
│ │ 應依第一項規定覈實申報。 │
│ │四、本表投保薪資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日投保薪資金│
│ │ 額角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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