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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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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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薪資│月薪資總額            │月投保薪資│日投保薪資    │
│等級    │(實物給付應折現金計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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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級│20,008  元以下        │20,008  元│667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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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級│20,009  元至 20,100 元│20,100  元│67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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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級│20,101  元至 21,000 元│21,000  元│7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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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級│21,001  元至 21,900 元│21,900  元│73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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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級│21,901  元至 22,800 元│22,800  元│7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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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級│22,801  元至 24,000 元│24,000  元│8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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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級│24,001  元至 25,200 元│25,200  元│8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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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級│25,201  元至 26,400 元│26,400  元│8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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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級│26,401  元至 27,600 元│27,600  元│9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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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級│27,601  元至 28,800 元│28,800  元│9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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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級│28,801  元至 30,300 元│30,300  元│1,0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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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級│30,301  元至 31,800 元│31,800  元│1,0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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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級│31,801  元至 33,300 元│33,300  元│1,1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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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級│33,301  元至 34,800 元│34,800  元│1,1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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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級│34,801  元至 36,300 元│36,300  元│1,2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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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級│36,301  元至 38,200 元│38,200  元│1,27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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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級│38,201  元至 40,100 元│40,100  元│1,337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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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級│40,101  元至 42,000 元│42,000  元│1,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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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級│42,001  元至 43,900 元│43,900  元│1,46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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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級│43,901  元以上        │45,800 元 │1,527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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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
│        │  投保薪資分 13,500 元(13,500  元以下者)、15,840│
│        │  元(13,501  元至 15,840 元)、16,500  元(15,841│
│        │  元至 16,500 元)、17,280  元(16,501  元至      │
│        │  17,280  元)、17,880  元(17,281  元至 17,880 元│
│        │  )及 19,047 元(17,881  元至 19,047 元)六級,其│
│        │  薪資總額超過 19,047 元而未達基本工資者,應依本表│
│        │  第一級申報。                                    │
│        │2.部分工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
│        │  ,其月投保薪資分 11,100 元(11,100  元以下者)及│
│        │  12,540  元(11,101  元至 12,540 元)二級,其薪資│
│        │  總額超過 12,540 元者,應依前項規定覈實申報。    │
│        │3.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
│        │  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
│        │  6,000 元(6,000 元以下)、7,500 元(6,001 元至  │
│        │  7,500 元)、8,700 元(7,501 元至 8,700  元)、  │
│        │  9,900 元(8,701 元至 9,900  元)、11,100  元(  │
│        │  9,901 元至 11,100 元)、12,540  元(11,101  元至│
│        │  12,540  元),其薪資總額超過 12,540 元者,應依第│
│        │  一項規定覈實申報。                              │
│        │4.本表投保薪資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日投保薪資金額│
│        │  角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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