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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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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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薪資│月薪資總額            │月投保薪資│日投保薪資    │
│等級    │(實物給付應折現金計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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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級│21,009  元以下        │21,009  元│7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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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級│21,010  元至 21,900 元│21,900  元│73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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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級│21,901  元至 22,800 元│22,800  元│7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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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級│22,801  元至 24,000 元│24,000  元│8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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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級│24,001  元至 25,200 元│25,200  元│8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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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級│25,201  元至 26,400 元│26,400  元│8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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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級│26,401  元至 27,600 元│27,600  元│9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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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級│27,601  元至 28,800 元│28,800  元│9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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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級│28,801  元至 30,300 元│30,300  元│1,0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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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級│30,301  元至 31,800 元│31,800  元│1,0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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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級│31,801  元至 33,300 元│33,300  元│1,1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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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級│33,301  元至 34,800 元│34,800  元│1,1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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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級│34,801  元至 36,300 元│36,300  元│1,2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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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級│36,301  元至 38,200 元│38,200  元│1,27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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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級│38,201  元至 40,100 元│40,100  元│1,337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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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級│40,101  元至 42,000 元│42,000  元│1,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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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級│42,001  元至 43,900 元│43,900  元│1,46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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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級│43,901  元以上        │45,800 元 │1,527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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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一、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
│        │    月投保薪資分 13,500 元(13,500  元以下者)、15│
│        │    ,840  元(13,501  元至 15,840 元)、16,500  元│
│        │    (15,841  元至 16,500 元)、17,280  元(16,501│
│        │    元至 17,280 元)、17,880  元(17,281  元至 17,│
│        │    880 元)、19,047  元(17,881  元至 19,047 元)│
│        │    及 20,008 元(19,048  元至 20,008 元)七級,其│
│        │    薪資總額超過 20,008 元而未達基本工資者,應依本│
│        │    表第一級申報。                                │
│        │二、部分工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
│        │    者,其月投保薪資分 11,100 元(11,100  元以下者│
│        │    )及 12,540 元(11,101  元至 12,540 元)二級,│
│        │    其薪資總額超過 12,540 元者,應依前項規定覈實申│
│        │    報。                                          │
│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
│註      │    者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薪│
│        │    資分 6,000  元(6,000 元以下)、7,500 元(6,  │
│        │    001 元至 7,500  元)、8,700 元(7,501 元至 8, │
│        │    700 元)、9,900 元(8,701 元至 9,900 元)、11,│
│        │    100 元(9,901 元至 11,100 元)、12,540 元(11,│
│        │    101 元至 12,540 元),其薪資總額超過 12,540 元│
│        │    者,應依第一項規定覈實申報。                  │
│        │四、本表投保薪資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日投保薪資金│
│        │    額角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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