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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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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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薪資│月薪資總額(實物給付應折現│月投保薪資│日投保薪資│
│等級    │金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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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級│22,000  元以下            │22,000  元│73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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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級│22,001  元至 22,800 元    │22,800  元│7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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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級│22,801  元至 24,000 元    │24,000  元│8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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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級│24,001  元至 25,200 元    │25,200  元│8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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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級│25,201  元至 26,400 元    │26,400  元│8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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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級│26,401  元至 27,600 元    │27,600  元│9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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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級│27,601  元至 28,800 元    │28,800  元│9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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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級│28,801  元至 30,300 元    │30,300  元│1,0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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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級│30,301  元至 31,800 元    │31,800  元│1,0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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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級│31,801  元至 33,300 元    │33,300  元│1,1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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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級│33,301  元至 34,800 元    │34,800  元│1,1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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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級│34,801  元至 36,300 元    │36,300  元│1,2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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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級│36,301  元至 38,200 元    │38,200元  │1,27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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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級│38,201  元至 40,100 元    │40,100元  │1,337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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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級│40,101  元至 42,000 元    │42,000元  │1,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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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級│42,001  元至 43,900 元    │43,900元  │1,46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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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級│43,901  元以上            │45,800元  │1,527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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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一、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
│        │    月投保薪資分 13,500 元(13,500  元以下者)、15│
│        │    ,840  元(13,501  元至 15,840 元)、16,500  元│
│        │    (15,841  元至 16,500 元)、17,280  元(16,501│
│        │    元至 17,280 元)、17,880  元(17,281  元至 17,│
│        │    880 元)、19,047  元(17,881  元至 19,047 元)│
│        │    、20,008  元(19,048  元至 20,008 元)及 21,  │
│        │    009 元(20,009  元至 21,009 元)八級,其薪資總│
│        │    額超過 21,009 元而未達基本工資者,應依本表第一│
│  註    │    級申報。                                      │
│        │二、部分工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
│        │    者,其月投保薪資分 11,100 元(11,100  元以下者│
│        │    )及 12,540 元(11,101  元至 12,540 元)二級,│
│        │    其薪資總額超過 12,540 元者,應依前項規定覈實申│
│        │    報。                                          │
│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
│        │    者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薪│
│        │    資分 6,000  元(6,000 元以下)、7,500 元(6,  │
│        │    001 元至 7,500  元)、8,700 元(7,501 元至 8, │
│        │    700 元)、9,900 元(8,701 元至 9,900  元)、11│
│        │    ,100  元(9,901 元至 11,100 元)、12,540  元(│
│        │    11,101  元至 12,540 元),其薪資總額超過 12,  │
│        │    540 元者,應依第一項規定覈實申報。            │
│        │四、本表投保薪資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日投保薪資金│
│        │    額角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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