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
  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2
  本標準適用於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有害物質作業之事業。
3
  雇主從事前條之事業,其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應不得超過本標準附表一或附表
  二之規定。
  前項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之測定之方法有如左:
  一、勞工作業環境採樣測定。
  二、勞工個人採樣測定。
4
  本標準所稱容許濃度如左:
  一、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係指附表一符號欄未註有「高」字及附表二之容許濃度。
  二、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係指前款之濃度值乘以附表三變量係數所得之濃度。
  三、最高容許濃度: 係指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之濃度。
5
  本標準所稱時量平均濃度,係以左式計算所得之濃度 :第一次某物質空氣中濃度×工作時
    間(小時)+第二次某物質空氣中濃度×工作時間(小時)+......+第n 次某物質空
    氣中濃度×工作時間(小時)
    ───────────────────────8
  =時量平均濃度
6
  本標準所稱PPM 係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氣態有害
  物質之立方公分數。
7
  本標準所稱mg/m^3係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粒狀有
  害物質之毫克數。
8
  雇主對勞工作業環境中有害物質之濃度,應依左列規定:
  一、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二、任何一次連續十五分鍾內之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三、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最高容許濃度。
9
  作業環境空氣中有二種以上有害物質存在而無相乘效應或獨立效應時,應視為相加效應,
  其計算方法如左:
      甲物質成分之濃度      乙物質成分之濃度
      ──────────+──────────
      甲物質成分之容許濃度  乙物質成分之容許濃度
        丙物質成分之濃度          <
      +──────────+...──1
        丙物質成分之容許濃度      >
      其和大於1 時,即意謂超出容許濃度。
10
  本標準不得供作判斷左列事項之用:
  一、以二種不同有害物質之容許濃度比率作為毒性之相關指標。
  二、空氣污染指標。
  三、職業疾病之鑑定。
1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