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稱容許濃度如下:
一、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除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外之濃度
,為勞工每天工作八小時,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有不
良反應者。
二、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附表一符號欄未註有「高」字及附表二之
容許濃度乘以下表變量係數所得之濃度,為一般勞工連續暴露在此濃
度以下任何十五分鐘,不致有不可忍受之刺激、慢性或不可逆之組織
病變、麻醉昏暈作用、事故增加之傾向或工作效率之降低者。
┌─────────────┬────┬───────────┐
│容 許 濃 度│變量係數│備 註│
├─────────────┼────┼───────────┤
│未滿 1 │ 3 │表中容許濃度氣狀物以 p│
├─────────────┼────┤pm、粒狀物以 mg/m 、石│
│1 以上,未滿 10 │ 2 │綿 f/cc 為單位。 │
├─────────────┼────┤ │
│10 以上,未滿 100 │ 1.5 │ │
├─────────────┼────┤ │
│100 以上,未滿 1000 │ 1.25 │ │
├─────────────┼────┤ │
│1000 以上 │ 1 │ │
└─────────────┴────┴───────────┘
三、最高容許濃度: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之濃度,為不得使一般勞
工有任何時間超過此濃度之暴露,以防勞工不可忍受之刺激或生理病
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