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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民國 99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英
第 2 條
雇主應使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濃度,不得超過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 定。附表一中未列有容許濃度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視為超過標準。
相關圖表:
附表一 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表.PDF
附表二 空氣中粉塵容許濃度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