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檢機構受理申請代行檢查時,應將受檢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受
檢機械或設備名稱、編號、設置地點及排定檢查日期等,於檢查日五日前
以電子文件傳送中央主管機關,變更時亦同。其認有必要者,得派員會同
檢查。
受檢單位與代檢機構約定代行檢查之日期,除不可抗力者外,因故不能配
合檢查時,於檢查三日前通知代檢機構延期者,得不另行繳費,另行約期
檢查。
受檢單位請代檢機構於休息日實施代行檢查,應加百分之五十繳費。
代檢機構受理申請檢查時,即應依約定日期指派代檢員前往檢查。如因代
檢機構延誤檢查日期,致損及受檢單位權益時,其責任應由代檢機構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