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設置之固定梯子,應依左列規定:
一 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 應等間隔設置踏條。
三 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十六.五公分以上之淨距。
四 應有防止梯子移位之措施。
五 不得有妨礙工作人員通行之障礙物。
六 平台如用漏空格條製成,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十公厘;超過時,應裝
置鐵絲網防護。
七 梯子之頂端應突出板面六十公分以上。
八 梯長連續超過六公尺時,應每隔九公尺以下設一平台,並應於距梯底
二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但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 未設置護籠或其它保護裝置,已於每隔六公尺以下設一平台者。
(二) 塔、槽、煙囪及其他高位建築之固定梯已設置符合需要之安全帶、
安全索、磨擦制動裝置、滑動附屬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以防止勞
工墜落者。
九 前款平台應有足夠長度及寬度,並應圍以適當之欄柵。
前項第七款至第八款規定,不適用於沉箱內之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