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下列人員,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 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二 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三 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四 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五 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六 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七 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八 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
員。
九 輻射設備之裝置管理及操作人員。
十 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十一 爆竹煙火製造之配藥作業人員。
十二 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十三 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十四 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十五 潛水作業人員。
十六 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十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除第九款規定外,依附表九之規定。
第一項第九款之教育訓練事項,依原子能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