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
訓練: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
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七、特殊作業人員。
八、急救人員。
九、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十、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十一、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作業、缺氧作業、局
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之人員。
十二、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亦應接受前項第十一款、十二款規定人員
之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二年至少六
小時;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三年至少六
小時;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人員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三年至少
三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