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修正)
第 14-1 條
雇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講師資格,依附表十二之一之規定。
第 31 條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教育訓練時,講師資格應符
合附表十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