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前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左列規定:
一 高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並應包括上欄杆、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
等構材。
二 以木材構成者,其規格如左:
(一) 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
(二) 中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
(三) 腳趾板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並密接於地 (或地板) 面舖設。
(四) 杆柱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間距不得超過二公尺。
三 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欄杆、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八公
分,杆柱間距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四 如以其他材料、其他型式構築者,應具同等以上之強度。
五 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及任何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
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
無顯著之變形之強度。
六 除必須之進出口外,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