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
一 交通號誌、標示,應能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
二 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控制處,須指定專人負責。
三 新設道路或施工道路,應於通車前設置號誌、標示、柵欄、反光器、
照明或燈具等設施。
四 道路因受條件限制,永久裝置改為臨時裝置時,應於限制條件終止,
予以恢復。
五 使用於夜間之柵欄,應設有照明或反光片等設施。
六 信號燈應樹立在道路之右側,清晰明顯處。
七 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支架應有適當強度。
八 設置號誌、標示或柵欄等設施,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應置
交通引導人員。
九 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應於車流方向後面設置車輛出入口。但依
周遭狀況設置有困難者,得於平行車流處設置車輛出入口,並應置交
通引導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