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台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工架及施工構台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二、應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
方向以不超過五.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五公尺為限。但獨
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
動,並使之與橫檔或立柱紮牢。
五、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
架及施工構台。
六、施工架及施工構台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
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