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許可標準如左:
一 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但在作業性質上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而
將其置於氣櫃內者,不在此限。
二 製造 (含製程中之處置。以下均同。) 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且該
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
造。
三 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甲類物質者,應具有預防該物質引起危害健康
之必要知識。
四 儲存甲類物質時,應採用不漏洩、不溢出等之堅固容器,且應於該容
器顯明易見之處標示其成分及其他必要事項。
五 甲類物質應保管於一定之場所,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六 供給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甲類物質之勞工使用不浸透性防護圍巾及
防護手套等個人防護具。
七 製造場所應禁止與該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
見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