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物質如下:
一、甲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物質。
二、乙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二款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丙類第一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物質。
(二)丙類第二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第三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之物質。
四、丁類物質:指附表一第四款規定之物質。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特定管理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胺及其鹽類、鄰-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
    類、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次乙亞胺、氯乙烯、3,3- 二氯-4,
    4- 二胺基苯化甲烷、四羰化鎳、對-二甲胺基偶氮苯、β-丙內酯
    、環氧乙烷、奧黃、苯胺紅、石綿(不含青石綿、褐石綿)、鉻酸及
    其鹽類、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重鉻酸及其鹽類(含各該列
    舉物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二、鈹及其化合物、含鈹及其化合物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一或鈹合金含鈹
    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之混合物(以下簡稱鈹等)。
三、三氯甲苯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混合物。
四、苯或其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五、煤焦油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
第 7 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甲類物質。但供試驗或研究者,不
在此限。
前項供試驗或研究之甲類物質,雇主應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
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 8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試驗或研究甲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但在作業性質上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而
    將其置於氣櫃內者,不在此限。
二、設置製造設備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
    用水清洗之構造。
三、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者,應具有預防該物質引起危害健康之必要
    知識。
四、儲存甲類物質時,應採用不漏洩、不溢出等之堅固容器,並應依危害
    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予以標示。
五、甲類物質應保管於一定之場所,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六、供給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之勞工使用不浸透性防護圍巾及防護手
    套等個人防護具。
七、製造場所應禁止與該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
    見之處。
第 9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管制性化學品之
乙類物質,除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申請許可外,應
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第 10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造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且該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
    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二、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且原料、材料及其他物質之供輸、移送或搬
    運,應採用不致使作業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
三、為預防反應槽內之放熱反應或加熱反應,自其接合部分漏洩氣體或蒸
    氣,應使用墊圈等密接。
四、為預防異常反應引起原料、材料或反應物質之溢出,應在冷凝器內充
    分注入冷卻水。
五、必須在運轉中檢點內部之篩選機或真空過濾機,應為於密閉狀態下即
    可觀察其內部之構造,且應加鎖;非有必要,不得開啟。
六、處置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時,應由作業人員於隔離室遙控操作。但將
    粉狀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充分濕潤成泥狀或溶解於溶劑中者,不在此
    限。
七、從事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計量、投入容器、自該容器取出或裝袋作
    業,於採取前款規定之設備顯有困難時,應採用不致使作業勞工之身
    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且該作業場所應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
    裝置;局部排氣裝置應置除塵裝置。
八、為預防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漏洩及其暴露對勞工之影響,應就下列
    事項訂定必要之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
(一)閥、旋塞等(製造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設備於輸給原料、材料時
      ,以及自該設備取出製品等時為限。)之操作。
(二)冷卻裝置、加熱裝置、攪拌裝置及壓縮裝置等之操作。
(三)計測裝置及控制裝置之監視及調整。
(四)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調整。
(五)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分之有否漏洩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
      之檢點。
(六)試料之採取及其所使用之器具等之處理。
(七)發生異常時之緊急措施。
(八)個人防護具之穿戴、檢點、保養及保管。
(九)其他為防止漏洩等之必要措施。
九、自製造設備採取試料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專用容器。
(二)試料之採取,應於事前指定適當地點,並不得使試料飛散。
(三)經使用於採取試料之容器等,應以溫水充分洗淨,並保管於一定之
      場所。
十、勞工從事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處置作業時,應使該勞工穿戴工作衣
    、不浸透性防護手套及防護圍巾等個人防護具。
第 1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鈹等之乙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鈹等之燒結或煆燒設備(自氫氧化鈹製造高純度氧化鈹製程中之設備
    除外)應設置於與其他場所隔離之室內,且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二、經燒結、煆燒之鈹等,應使用吸出之方式自匣缽取出。
三、經使用於燒結、煆燒之匣缽之打碎,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之室內實施,
    且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四、鈹等之製造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
    用水清洗之構造。
五、鈹等之製造設備(從事鈹等之燒結或煆燒設備、自電弧爐融出之鈹等
    製造鈹合金製程中之設備及自氫氧化鈹製造高純度氧化鈹製程中之設
    備除外)應為密閉設備或設置覆圍等。
六、必須於運轉中檢點內部之前款設備,應為於密閉狀態或覆圍狀態下可
    觀察其內部之構造,且應加鎖;非有必要,不得開啟。
七、以電弧爐融出之鈹等製造鈹合金製程中實施下列作業之場所,應設置
    局部排氣裝置。
(一)於電弧爐上之作業。
(二)自電弧爐泄漿之作業。
(三)熔融鈹等之抽氣作業。
(四)熔融鈹等之浮碴之清除作業。
(五)熔融鈹等之澆注作業。
八、為減少電弧爐插入電極部分之間隙,應使用砂封。
九、自氫氧化鈹製造高純度氧化鈹製程中之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熱分解爐應設置於與其他場所隔離之室內場所。
(二)其他設備應為密閉設備、設置覆圍或加蓋形式之構造。
十、鈹等之供輸、移送或搬運,應採用不致使作業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
    觸之方法。
十一、處置粉狀之鈹等時(除供輸、移送或搬運外),應由作業人員於隔
      離室遙控操作。
十二、從事粉狀之鈹等之計量、投入容器、自該容器取出或裝袋作業,於
      採取前款規定之設施顯有困難時,應採用不致使作業勞工之身體與
      其直接接觸之方法,且該作業場所應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
      置。
十三、為預防鈹等之粉塵、燻煙、霧滴之飛散致勞工遭受污染,應就下列
      事項訂定必要之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
  (一)將鈹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
  (二)儲存鈹等之容器之搬運。
  (三)鈹等之空氣輸送裝置之檢點。
  (四)過濾集塵方式之集塵裝置(含過濾除塵方式之除塵裝置)之濾材
        之更換。
  (五)試料之採取及其所使用之器具等之處理。
  (六)發生異常時之緊急措施。
  (七)個人防護具之穿戴、檢點、保養及保管。
  (八)其他為防止鈹等之粉塵、燻煙、霧滴之飛散之必要措施。
十四、勞工從事鈹等之處置作業時,應使該勞工穿戴工作衣及防護手套(
      供處置濕潤狀態之鈹等之勞工應著不浸透性之防護手套)等個人防
      護具。
第 37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
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雇主應使前項作業主管執行下列規定事項:
一、預防從事作業之勞工遭受污染或吸入該物質。
二、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三、保存每月檢點局部排氣裝置及其他預防勞工健康危害之裝置一次以上
    之紀錄。
四、監督勞工確實使用防護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