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名詞之意義如左:
一、四烷基鉛:本規則所稱四烷基鉛係指左列規定之物質。四甲基鉛、四乙基鉛、一甲基
三乙基鉛、二甲基二乙基鉛、三甲基一乙基鉛及含有上列物質之抗震劑。
二、加鉛汽油:係指含有四烷基鉛之汽油。
三、裝置:係指處置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物質之作業中使用之裝置、機械、儲槽或其
他之設施。
四、局部排氣裝置:係指藉動力吸引排出已發散之四烷基鉛蒸氣之設備。
五、四烷基鉛作業:係指左列規定之作業。
(一)從事將四烷基鉛混入汽油或導入儲槽之作業。
(二)從事修理、改裝拆卸、組配或搬運本款(一)規定之作業使用之裝置。但不包括本
款(三)規定之作業。
(三)從事處理內部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污染之虞之儲槽內部之作業。
(四)從事處理含有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之殘渣,廢液等之作業。
(五)從事處理四烷基鉛桶,加鉛汽油桶或其他容器之作業。
(六)從事清除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污染之虞之物品或場所之作業。但不包括
本款(一)及(三)規定之作業。
(七)使用四烷基鉛從事研究或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