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之名詞意義如左:
一、塵肺症:係指由於職業上原因吸入礦物等粉塵,由其沈著而引起之肺部疾病。
二、粉塵作業:係指附表一甲欄所列之作業。但該作業依粉塵種類、擴散程度、作業過程
、作業型態及其他情況等經檢查機構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特定粉塵發生源:係指附表一乙欄所列作業之處所。
四、特定粉塵作業:係指粉塵作業中,其粉塵發生源為特定粉塵發生源者。
五、礦物等:係指左列之一之物質。
(一)存在於地殼中之土石、岩石或礦物。
(二)化學及物理性質與前款相同且均一之人工固體物質者。
六、密閉設備:係指密閉粉塵之發生源其不致散布之設備。
七、局部排氣裝置:係指藉動力吸引排出已發散粉塵之設備。
八、整體換氣裝置:係指藉動力稀釋粉塵之設備。
九、換氣裝置:係指藉動力輸入外氣置換坑內空氣之設備。
十、維持濕潤狀態之設備:係指能經常維持粉塵發生源濕潤狀態之設備。
十一、控制風速:係指有效捕集擴散之粉塵或被該粉塵污染之空氣導入氣罩開口部所需之
最低風速。
十二、臨時性作業:係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不再重覆者。
十三、作業時間短暫:係指同一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特定粉塵作業,其每日作業不超過一小
時者。
十四、作業期間短暫:係指同一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特定粉塵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一個
月,且確知自該作業終了日起六個月以內,不再實施該作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