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指下
列作業:
一、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二、噪音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作業。
三、中央原子能主管機關指定之游離輻射線作業。
四、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八、從事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業:
(一)1.1.2.2.-四氯乙烷。
(二)四氯化碳。
(三)二硫化碳。
(四)三氯乙烯。
(五)四氯乙烯。
(六)二甲基甲醯胺。
(七)正己烷。
九、從事製造、處置下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一(鈹合金
者,以含鈹佔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之製劑及其他物之作業
:
(一)聯苯胺及其鹽類。
(二)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三)4- 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四)β-胺及其鹽類。
(五)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六)α-胺及其鹽類。
(七)鈹及其化合物。
(八)氯乙烯。
(九)苯。
(十)二異氰酸甲苯。
(十一)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十二)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十三)石綿(以處置作業為限)。
(十四)砷及其化合物。
(十五)錳及其化合物。
十、黃磷之製造或處置作業。
十一、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