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安全衛生標示 (以下簡稱標示) 係指:
一、防止危害告知用者:
(一) 禁止標示:嚴格管制有發生危險之虞之行為,如禁止煙火、禁止攀
越、禁止通行等。
(二) 警告標示:警告既存之危險或有害狀況,如高壓電、墜落、高熱、
輻射等危險。
(三) 注意標示:提醒避免相對於人員行為而發生之危害,如當心地面、
注意頭頂等。
二、一般說明或提示性質用者:
(一) 用途或處所之標示,如反應塔、鍋爐房、安全門、伐木區、急救箱
、急救站、救護車、診所、消防栓、總務室等。
(二) 有一定順序之機具操作方法、儀表控制盤之說明、安全管理方法等
之標示。
(三) 工作場所各種行動方向、管制信號意義等說明性質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