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工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民國 87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1 條
本準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雇主設置之標示,除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之
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安全衛生標示 (以下簡稱標示) 係指:
一、防止危害告知用者:
 (一) 禁止標示:嚴格管制有發生危險之虞之行為,如禁止煙火、禁止攀
      越、禁止通行等。
 (二) 警告標示:警告既存之危險或有害狀況,如高壓電、墜落、高熱、
      輻射等危險。
 (三) 注意標示:提醒避免相對於人員行為而發生之危害,如當心地面、
      注意頭頂等。
二、一般說明或提示性質用者:
 (一) 用途或處所之標示,如反應塔、鍋爐房、安全門、伐木區、急救箱
      、急救站、救護車、診所、消防栓、總務室等。
 (二) 有一定順序之機具操作方法、儀表控制盤之說明、安全管理方法等
      之標示。
 (三) 工作場所各種行動方向、管制信號意義等說明性質標示。
第 4 條
標示之圖形如下:
一、圓形用於禁止標示。
二、尖端向上之正三角形用於警告標示。
三、尖端向下之正三角形用於注意標示。
四、正方形或長方形用於一般說明或提示性質用之標示。
第 5 條
標示視設置之久暫,分固定式及移動式,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之:
一、大小及位置應力求醒目,安裝必須穩妥。
二、材質應堅固耐久,所有尖角銳邊,應予適當處理,以免危險。
第 6 條
標示應力求簡明,以文字及圖案並用為主。文字應以中文為主,不得採用
難於辨識之字體。
文字書寫方式如下:
一、直式者由上而下,由右而左。
二、橫式者由左而右。但有箭號指示方向者文字依箭號方向。
第 7 條
標示之顏色,應依照中國國家標準 (CNS 9328 Z 1024)  安全用顏色通則
使用之,其底色與外廓、文字或圖案之用色,應力求對照顯明,以便識別
。
第 8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