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廠商應設於郊外或偏僻之空曠地區,除管理區外,其四週自有或有使用權之
空地,其與鄰近建築物、公用道路、學校等公共設施之距離,依其球徑及發射距離規定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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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 一 類 │ 第 二 類 │
│ \ \球徑及發├──────┼──────┤
│ \安全\射能力│球徑七.五公│第一類以外之│
│建築物\ \類別│分以上或發射│爆竹煙火 │
│或空地 \距離\ │距離七十五公│ │
│類別 \ \│尺以上之爆竹│ │
│ \ │煙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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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或有使用權之空│ 四十五公尺│ 三0公尺│
│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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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鄰近建築物距離 │ 一00公尺│ 六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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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用道路、學校等│ 二00公尺│ 一二0公尺│
│公共設施距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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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內距離除自有或有使用權之空地外,如設有擋牆防護或同性能天然擋護者,得減半計算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