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4 條
前條型式檢定之程序,依左列規定:
一  由申請人就受型式檢定之機械、器具,檢具與本標準相關部分之圖面
    、性能及結構說明書等書面文件,向檢定機構提出申請。
二  檢定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為檢定,並為其他必要之測試。
三  經檢定確認符合本標準規定者,應將合格之標識,張貼於該機械或器
    具,並發給證明書;不符合本標準規定者,應以書面說明理由,退還
    申請人。
第 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款衝剪機械係指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
械 (以下簡稱衝剪機械) ,其防護標準依本章之規定。
第 19 條
光電式安全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其機能應具有身體之一部將光線遮斷時
    能檢出,使滑塊等停止動作之構造。
二  衝壓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其投光器及受光器應能跨越在滑塊調節
    量及行程長度之合計長度 (簡稱防護高度,其長度超過四百公厘時,
    視為四百公厘) 之全長中有效動作。
三  前款之投光器及受光器之光軸數應為二個以上,且光軸相互間隔為五
    十公厘 (光軸所含鉛直面和危險界限之水平距離超過五百公厘之投光
    器及受光器,其光軸相互間隔得為七十公厘) 以下。
四  剪斷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其投光器及受光器之光軸,從剪斷機械
    之桌面起算之高度,應為該光軸所含鉛直面和危險界限之水平距離之
    ○.六七倍 (此值超過一百八十公厘時視為一百八十公厘) 以下。
五  前款之投光器及受光器,其光軸所含鉛直面和危險界限之水平距離超
    過二百七十公厘時,該光軸及刃物間應設有一個以上之光軸。
六  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其投光器不使用白熱燈泡時,應具有受
    光器除接受自投光器照射之光線外,不受其他光線感應之構造。投光
    器如使用白熱燈泡時,在離開光軸五十公厘以上位置,以電壓一百一
    十伏特及消費電力在一百瓦特之一般照明用燈泡照射時,應具有不受
    該一般照明用燈泡感應之構造。
第 4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四款堆高機係指以動力驅動、行駛之堆高機 (以下
簡稱堆高機) ,其防護標準,依本章之規定。
第 49 條
堆高機為制止運行及保持停止,應設制動裝置。
前項制動裝置之制止運行之制動裝置之性能,應具有左表上欄所列堆高機
狀態對應同表中欄所列制動初速度之於同表下欄所列停止距離內,使該堆
高機停止者。
┌──────┬───────────────┬───────┐
│堆高機之狀態│制動初速度 (單位:公里/小時) │停止距離 (單位│
│            │                              │:公尺)       │
├──────┼───────────────┼───────┤
│運行時之基準│二○ (最高速度未達每小時二○公│五            │
│無負荷狀態  │里之堆高機者,為其最高速度)   │              │
├──────┼───────────────┼───────┤
│運行時之基準│一○ (最高速度未達每小時一○公│二‧五        │
│負荷狀態    │里之堆高機者,為其最高速度)   │              │
├──────┴───────────────┴───────┤
│備註:本表所稱「運行時之基準無負荷狀態」及「運行時之基準負荷│
│      狀態」,係對應堆高機種類,分別於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
│      之表列運行時之基準無負荷狀態及運行時之基準負荷狀態 (次│
│      項之表中亦同)                                         │
└──────────────────────────────┘
第一項制動裝置之保持停止狀態之制動裝置之性能,應具有依左表上欄所
列堆高機狀態,於同表下欄所列坡度之地面,使該堆高機停止者。但依堆
高機性能,可爬坡之最大坡度低於左表所列坡度者,以該堆高機可爬坡之
最大坡度為準。
┌───────────┬──────────────────┐
│堆高機狀態            │坡度 (單位:%)                     │
├───────────┼──────────────────┤
│運行時之基準無負荷狀態│二○                                │
├───────────┼──────────────────┤
│運行時之基準負荷狀態  │十五                                │
└───────────┴──────────────────┘
第 5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五款之研磨機之防護標準,依本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