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
一、甲類工作場所:係指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
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或同項第五款規定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
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二、乙類工作場所:係指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原料,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或同項第三款規定之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
、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
品之爆竹煙火工廠或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三、丙類工作場所:係指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設置處理能力一日在一百立
方公尺以上或冷凍能力一日在二十公噸以上(使用氟氯烷為冷媒者,其冷凍能力為一
日五十公噸以上)之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設置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蒸汽
鍋爐之工作場所。
四、丁類工作場所:係指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營造工程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