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受選拔為優良事業單位者,其安全衛生事項須合於左列條件:
(一) 組織及管理:
1 依規定已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並確已發揮其應有之功
能。
2 依規定已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作業標準,並教導勞工確實遵
守。
3 未使童工、女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4 依規定辦理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
5 訂有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6 訂有安全衛生計畫,並依計畫實施。
7 訂有自動檢查紀錄表、檢查週期,確實依自動檢查計畫實施。
(二) 災害預防措施:
1 對工作場所整理、整頓、整潔、清掃以及環境美化、舒適等措施
,實施成效良好。
2 機械、設備設置適當防護。危險性機械、設備均依規定實施檢查
及使用。
3 各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設施良好。
4 機械、設備及器具等維護良好。
5 物料搬運處置措施良好。
6 置備適當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供勞工使用。
(三) 火災、爆炸之防止:
1 已區分危險區域,並實施動火管制。
2 對裝有危險物之容器已依規定標示及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
3 消防安全設備適當,消防標示明確。
(四) 工業衛生:
1 對裝有害物之容器已依規定標示。
2 工作場所通風及換氣設施良好。
3 廢棄物清除處理適當,環境保護清潔。
4 對溫濕環境、噪音、振動等採適當防制措施。
5 採取防止職業病之措施。
6 依規定辦理作業環境測定。
(五) 教育訓練及安全衛生運動:
1 對各級主管人員均接受適當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對一般作業勞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對特殊作業人員、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依規定實施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
4 工作安全分析教導。
5 鼓勵安全衛生改善提案,並提供適當獎勵。
6 實施安全觀察與懇談。
7 推行零災害運動或其他有關活動者。
(六) 職業災害調查、分析、紀錄及統計陳報:
1 事故及職業災害調查、分析及紀錄完整。
2 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七) 在受選拔前其工作場所一年內未發生勞工死亡、一次罹災人數在三
人以上或毒氣漏洩致勞工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且職業災
害頻率、嚴重率均低於該業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