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 1 條
一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八條及輔導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促進勞工安
    全衛生獎助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  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就左列範圍實施之:
 (一) 優良單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所指各業之事業單位及協助推行
      之工作單位辦理安全衛生績優者。
 (二) 優良人員:辦理安全衛生績優之人員。
第 3 條
三  受選拔為優良事業單位者,其安全衛生事項須合於左列條件:
 (一) 組織及管理:
      1 依規定已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並確已發揮其應有之功
        能。
      2 依規定已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作業標準,並教導勞工確實遵
        守。
      3 未使童工、女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4 依規定辦理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
      5 訂有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6 訂有安全衛生計畫,並依計畫實施。
      7 訂有自動檢查紀錄表、檢查週期,確實依自動檢查計畫實施。
 (二) 災害預防措施:
      1 對工作場所整理、整頓、整潔、清掃以及環境美化、舒適等措施
        ,實施成效良好。
      2 機械、設備設置適當防護。危險性機械、設備均依規定實施檢查
        及使用。
      3 各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設施良好。
      4 機械、設備及器具等維護良好。
      5 物料搬運處置措施良好。
      6 置備適當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供勞工使用。
 (三) 火災、爆炸之防止:
      1 已區分危險區域,並實施動火管制。
      2 對裝有危險物之容器已依規定標示及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
      3 消防安全設備適當,消防標示明確。
 (四) 工業衛生:
      1 對裝有害物之容器已依規定標示。
      2 工作場所通風及換氣設施良好。
      3 廢棄物清除處理適當,環境保護清潔。
      4 對溫濕環境、噪音、振動等採適當防制措施。
      5 採取防止職業病之措施。
      6 依規定辦理作業環境測定。
 (五) 教育訓練及安全衛生運動:
      1 對各級主管人員均接受適當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對一般作業勞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對特殊作業人員、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依規定實施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
      4 工作安全分析教導。
      5 鼓勵安全衛生改善提案,並提供適當獎勵。
      6 實施安全觀察與懇談。
      7 推行零災害運動或其他有關活動者。
 (六) 職業災害調查、分析、紀錄及統計陳報:
      1 事故及職業災害調查、分析及紀錄完整。
      2 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七) 在受選拔前其工作場所一年內未發生勞工死亡、一次罹災人數在三
      人以上或毒氣漏洩致勞工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且職業災
      害頻率、嚴重率均低於該業平均值。
第 4 條
四  受選拔為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須具左列條件之一:
 (一) 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計畫之執行具有顯著績效
      者。
 (二) 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具有顯著績效者。
 (三) 協助推行零災害或其他有關運動,具有顯著績效者。
 (四) 協助輔導事業單位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環境,具有顯著績效者
      。
 (五) 研究、開發及引進勞工安全衛生、職業災害防止最新技術,具有顯
      著績效者。
 (六) 其他積極主動協助推動勞工安全衛生重要工作,具有顯著績效者。
第 5 條
五  受選拔為優良人員,須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 推動事業單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改善安全衛生設施、作業程序、
      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 搶救職業災害冒險犯難,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者。
 (三) 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安全衛生工作有顯
      著效果者。
 (四) 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有害物作業環境測定及其分
      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績效者。
 (五) 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具有貢獻或發明者。
第 6 條
六  選拔優良單位及人員之推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優良單位選拔:
      1 各級勞工行政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業同業公會、各級工
        會、安全衛生團體與及其他有關機關均得列舉事項 (格式如附表
        一) 向初審機關推薦。
      2 各事業單位自認合於本要點規定條件者得列舉事蹟 (格式如附表
        一) 向初審機關自薦。
      3 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由各有關機關列舉事蹟 (格式
        如附表四) ,向初審機關推薦。
 (二) 優良人員選拔:
      1 由所屬事業單位檢送具體資料 (格式如附表五) 向初審機關推薦
        。
      2 個人自認合於本要點規定條件者,可檢具事實向初審機關自薦。
      3 由勞動檢查機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工安全衛生
        相關團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向初審單位推薦。
 (編      註:附表一、附表四、五請參閱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暨解釋彙編
   (87年12月) (一) 263~265、279、280 頁)
第 7 條
七  選拔優良單位及人員每年辦理一次,其程序如左:
 (一) 省分初審、複審、決審三級: (礦業部分分初審、決審二級)
      1 初審由受選拔之事業單位及人員工作所在地縣 (市) 政府組設小
        組辦理,由縣 (市) 政府勞工行政單位辦理。 (礦業部分由台灣
        省礦務局會同有關單位辦理。)
      2 複審由台灣省政府組設複審小組辦理,以勞工處為主辦單位。
      3 決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中央有關單位組設決審小組辦理。
 (二) 院轄市及特定區域分初審、決審二級,初審由市政府、經濟部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國科會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分別組設審查小組
      辦理,以勞工行政單位為主辦單位,決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
      有關單位設決審小組辦理。
 (三) 國防部所屬事業單位及人員分初審、複審、決審三級。初審由各軍
      種司令部辦理,複審由國防部組設審查小組辦理,決審由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會同中央有關單位組設決審小組辦理。
 (四) 初審、複審評分依附表二及附表三確實辦理。
 (編      註:附件二、三請參閱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暨解釋彙編 (87年12
  月) (一) 266~278 頁)
第 8 條
八  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於次年二月辦理推薦,四月完成初審,六月完
    成複審,七月完成決審。
第 9 條
九  經決審通過之優良單位及人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全國勞工安全衛
    生研討會中公開表揚,予以獎勵。
第 10 條
十  優良單位及人員獎勵標準如左:
   (一) 五星獎:連續三年榮獲優良獎者。
   (二) 優良獎:辦理或協助辦理安全衛生事項,成績優異,成效卓著,
        足為其他單位之楷模者。
   (三) 無災害工時紀錄獎:無災害工時紀錄達五百萬小時以上者。
   (四) 功績獎:推行安全衛生工作有顯著功績者。
   (五) 技術獎:推行安全衛生工作及職業災害防止具有重大貢獻及發明
        者。
第 11 條
十一  決審選定之單位及人員數量,佐左列原則辦理:
   (一) 五星獎:獎勵單位依實際情形核列。
   (二) 優良獎:獎勵單位總數以不超過五十五個為原則。
   (三) 無災害工時紀錄 (達五個萬小時以上) 獎:依實際情形核列。
   (三) 功績獎及技術獎:獎勵人員合計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第 12 條
十二  獲得五星獎者,係屬最高榮譽,三年內不必參加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