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選拔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優良單位選拔:
1 當地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
勞工團體、安全衛生團體與及其他有關團體均得檢具具體資料,
填具受選拔前一年全國性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自薦表 (附
表一) 向初審單位推薦。
2 事業單位自認合於本辦法規定條件者得檢具具體資料,填具受選
拔前一年全國性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自薦表 (附表一) 向
初審單位自薦。
3 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由各有關機關得檢具具體資料,
填具受選拔前一年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表 (附表
二) ,向初審單位推薦。
(二) 優良人員選拔:
1 當地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
勞工團體、安全衛生團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填
具受選拔前一年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自薦表 (附表三
) 向初審單位推薦。
2 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填具受選拔前一年推行勞工安全衛生
優良人員推薦自薦表 (附表三) 向初審單位推薦。
3 個人自認合於本辦法規定條件者,得檢具具體資料,填具受選拔
前一年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自薦表 (附表三) 向初審
單位自薦。
(三) 榮譽自護單位:自護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填具推行勞工安全衛生
榮譽自護單位評鑑申請書 (附表四) 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自護評
鑑機構自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