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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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促進勞工安全衛生,培育勞工安
    全衛生人才,每年選拔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成效優良之事業單位、人員
    及榮譽自護單位,並予公開表揚,以資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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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之選拔就下列範圍實施之:
 (一) 優良單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所指各業推行安全衛生工作績優
      之事業單位及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之有關團體。
 (二) 優良人員:辦理安全衛生績優之人員。
 (三) 榮譽自護單位:推行安全衛生自護制度,經評鑑為具有績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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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選拔為優良單位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其工作場所在受選拔前一年內未發生本事業單位或其承攬人之勞工
      死亡、九等級殘廢、一次罹災致三人以上失能傷害或毒氣外洩致勞
      工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
 (二) 受選拔前一年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當年該業平
      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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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優良單位之選拔項目,依下列辦理:
 (一) 安全衛生組織及運作。
 (二) 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
 (三) 災害預防設施。
 (四)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含承攬人) 及活動。
 (五) 職業災害調查、統計及處理 (含承攬人) 。
 (六) 落實自主管理。
 (七)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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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受選拔為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須具下列條件之一以上並
    有顯著績效者:
 (一) 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計畫之執行。
 (二) 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 協助推行安全衛生促進活動。
 (四) 協助輔導事業單位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環境。
 (五) 研究、開發及引進勞工安全衛生或職業災害防止最新技術。
 (六) 積極主動協助推動勞工安全衛生重要工作。
 (七)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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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受選拔為優良人員,須具下列條件之一以上:
 (一) 推動事業單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改善安全衛生設施、作業程序、
      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 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者。
 (三) 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安全衛生工作有顯
      著效果者。
 (四) 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有害物作業環境測定及其分
      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績效者。
 (五) 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具有貢獻或發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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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受選拔為榮譽自護單位者其評選項目依下列辦理:
 (一) 安全衛生政策。
 (二) 規劃及管理方案。
 (三) 組織。
 (四) 作業管制措施。
 (五) 緊急應變與事故預防措施。
 (六) 績效評量與稽核。
 (七) 管理階層審查。
 (八)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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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選拔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優良單位選拔:
      1 當地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
        勞工團體、安全衛生團體與及其他有關團體均得檢具具體資料,
        填具受選拔前一年全國性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自薦表 (附
        表一) 向初審單位推薦。
      2 事業單位自認合於本辦法規定條件者得檢具具體資料,填具受選
        拔前一年全國性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自薦表 (附表一) 向
        初審單位自薦。
      3 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由各有關機關得檢具具體資料,
        填具受選拔前一年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表 (附表
        二) ,向初審單位推薦。
 (二) 優良人員選拔:
      1 當地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
        勞工團體、安全衛生團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填
        具受選拔前一年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自薦表 (附表三
        ) 向初審單位推薦。
      2 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填具受選拔前一年推行勞工安全衛生
        優良人員推薦自薦表 (附表三) 向初審單位推薦。
      3 個人自認合於本辦法規定條件者,得檢具具體資料,填具受選拔
        前一年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自薦表 (附表三) 向初審
        單位自薦。
 (三) 榮譽自護單位:自護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填具推行勞工安全衛生
      榮譽自護單位評鑑申請書 (附表四) 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自護評
      鑑機構自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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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每年辦理一次,其程序如下:
 (一) 初審由受選拔之事業單位及人員工作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新竹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濟部礦務局組
      設小組辦理。
 (二) 複審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勞動檢查機構、相關行政機關、學術機構
      、專業團體、學者、專家組設複審小組辦理。
 (三) 決審由中央主管機關開會決定之。
    前項全國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人員之複審依附表一之評分
    及配分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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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之選拔,於次年一月起接受申請或自
    薦,三月完成初審,四月完成複審,五月完成決審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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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獎勵標準如下:
   (一) 五星獎:連續三年榮獲優良獎者。
   (二) 優良獎:辦理或協助辦理安全衛生事項,成績優異,成效卓著,
        足為其他單位之楷模者。
   (三) 功績獎: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工作有顯著功績者。
   (四) 技術獎:推行安全衛生工作及職業災害預防具有重大貢獻及發明
        者。
   (五) 榮譽自護單位:連續二年以上為自護單位,經評鑑績優者。
      獲得最高榮譽五星獎者,三年內免參加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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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決審選定之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數量,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 五星獎及優良獎:獎勵單位總數 (含五星獎) 以最多六十單位,
        其中僱用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下之單位以六單位原則。
   (二) 功績獎及技術獎:獎勵人員合計最多不超過十五人。
   (三) 榮譽自護單位:凡經評鑑績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