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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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成效優良之 
    事業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並予公開表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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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之選拔範圍如下:                
 (一) 優良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所定各業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
      作績優之事業單位及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績效之有關團體。
 (二) 優良人員: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人員。                
 (三) 榮譽自護單位:推行勞工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具有顯著績效之自護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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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選拔為優良單位及榮譽自護單位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其工作場所在受選拔前三年,未發生該事業單位、團體或其承攬人
      之勞工致死亡、身體遺存障害達九等級以上之障害、一次罹災致三
      人以上失能傷害或毒氣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    
 (二) 受選拔前三年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低於該業前三年平
      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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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優良單位之選拔項目,內容如下:                              
 (一) 受選拔為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事業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並具顯著績效者:                                    
      1 推動安全衛生組織及運作。                                
      2 推動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                                
      3 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設施。                                  
      4 推動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含承攬人) 及活動。                
      5 辦理職業災害調查、統計及處理 (含承攬人) 。              
      6 落實自主管理。                                          
      7 其他有關推動勞工安全衛生項目。                          
 (二) 受選拔為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並具顯著績效者:                                        
      1 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計畫之執行。        
      2 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協助推行安全衛生促進活動。                              
      4 協助輔導事業單位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環境。            
      5 研究、開發及引進勞工安全衛生或職業災害防止最新技術。    
      6 積極主動協助推動勞工安全衛生重要工作。                  
      7 其他有關協助勞工安全衛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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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優良人員選拔:                    
 (一) 推動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作
      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
      效者。                                                    
 (二) 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者。              
 (三) 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勞工安全衛生工
      作,具有顯著績效者。                                      
 (四) 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有害物作業環境測定及其分
      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者。                
 (五) 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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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評鑑具有顯著績效者,得參加榮譽自護單位選拔
    :                                                          
 (一) 落實勞工安全衛生政策。                                    
 (二) 規劃及管理方案。                                          
 (三) 推動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                                
 (四) 實施作業管制措施。                                        
 (五) 推動緊急應變與事故預防措施。                              
 (六) 實施績效評量與稽核。                                      
 (七) 實施管理階層審查。                                        
 (八) 其他有關推動勞工安全衛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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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之選拔申請程序如下:            
 (一) 優良單位之選拔申請程序,分推薦及自薦等方式:              
      1 推薦方式:                                              
      (1) 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績優單位之選拔,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
          體及勞工安全衛生團體,得檢具具體資料及全國性勞工安全衛
          生優良單位推薦表 (附表一) 向初審單位推薦。            
      (2) 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之選拔,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
          體及勞工安全衛生團體,檢具具體資料及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
          生優良單位推薦表 (附表二) ,向初審單位推薦。          
      2 自薦方式: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之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
        全國性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自薦表 (附表一) 自行向初審單位
        自薦。                                                  
 (二) 優良人員:                                                
      1 推薦方式:                                              
      (1) 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勞工安全衛生團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
          得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自薦表 (附
          表三) ,向初審單位推薦。                              
      (2) 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自
          薦表 (附表三) ,向初審單位推薦。                      
      2 自薦方式: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者,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
        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自薦表 (附表三) ,向初審單位自薦
        。                                                      
 (三) 榮譽自護單位:自護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榮譽
      自護單位評鑑申請書 (附表四) ,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自護評鑑
      機構自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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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之選拔每年辦理一次,其程序如下:
 (一) 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程序,分初審及決審二級:                
      1 初審:由受選拔之事業單位及人員工作所在地之當地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礦務局,組設小組,實施書面
        審查及現場評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實施現場評鑑時,應由
        本會推薦勞動檢查機構或專家等二人協助辦理。              
      2 決審:由本會組設小組開會決定之。                        
 (二) 榮譽自護單位選拔程序,分初審及決審二級:                  
      1 初審:由自護評鑑機構設立小組實施書面審查及現場評審。    
      2 決審:由本會召開自護評鑑委員會會議決定之。              
    前項優良單位、人員之初審評分及配分標準依附表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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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決審選定之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數量,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五星獎及優良獎:獎勵單位之總數最多為六十個單位,其中僱用勞
      工人數一百人以下之單位至少為六個單位。                    
 (二) 功績獎及技術獎:獎勵人員合計不超過十五人。                
 (三) 榮譽自護單位:凡經評鑑績優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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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 優良單位:
      1 五星獎:連續三年榮獲優良獎者。
      2 優良獎:辦理或協助辦理安全衛生事項,成績優異,成效卓著,
        足為其他單位之楷模者。
  二) 優良人員:                                              
      1 功績獎: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工作有顯著功績者。            
      2 技術獎:推行安全衛生工作及職業災害預防具有重大貢獻及發明
        者。
 (三) 榮譽自護單位獎:連續三年以上為自護單位,且自護標誌在有效期
      間內,經評鑑績優者。
    獲得最高榮譽五星獎者,三年內免參加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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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之選拔,於次年三月起接受推薦或
      自薦,五月完成初審,七月完成決審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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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獲得前項獎勵者,得提供安全衛生技術、管理等經驗予社會,以協
      助本會推動安全衛生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