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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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選拔勞工安全衛生成效優
    良之事業單位及人員,並予公開表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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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範圍如下:
(一)優良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所定各業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
      作績優之事業單位及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績效之有關團體。
(二)優良人員: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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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選拔為優良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工作場所在受選拔前三年,未發生該事業單位、團體或其承攬人
      之勞工致死亡、身體遺存障害達九等級以上之障害、一次罹災致三
      人以上失能傷害或毒氣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
(二)受選拔前三年(含承攬人)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低於
      該業前三年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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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優良單位之選拔項目,內容如下:
(一)受選拔為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事業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並具顯著績效者:
      1.推動安全衛生組織及運作。
      2.推動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
      3.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設施。
      4.推動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承攬人)及活動。
      5.辦理職業災害調查、統計及處理(含承攬人)。
      6.落實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7.其他有關推動勞工安全衛生項目。
(二)受選拔為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並具顯著績效者:
      1.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計畫之執行。
      2.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協助推行安全衛生促進活動。
      4.協助輔導事業單位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環境。
      5.研究、開發及引進勞工安全衛生或職業災害防止最新技術。
      6.積極主動協助推動勞工安全衛生重要工作。
      7.其他有關協助勞工安全衛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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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優良人員選拔:
(一)推動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作
      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
      效者。
(二)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者。
(三)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勞工安全衛生工
      作,具有顯著績效者。
(四)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有害物作業環境測定及其分
      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者。
(五)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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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申請程序如下:
(一)優良單位之選拔申請程序,分推薦及自薦等方式:
      1.推薦方式:
     (1)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績優單位之選拔,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
          體及勞工安全衛生團體,檢具具體資料及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
          位推薦表(附表一)向初審單位推薦。
     (2)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之選拔,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
          體及勞工安全衛生團體,檢具具體資料及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
          生優良單位推薦表(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方式: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之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
        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自薦表(附表一)自行向初審單位自薦。
(二)優良人員:
      1.推薦方式:
     (1)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勞工安全衛生團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
          ,得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
          三),向初審單位推薦。
     (2)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
          (附表三),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方式: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者,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
        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三),向初審單位自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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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之選拔每年辦理一次,其程序如下:
(一)初審:以受選拔之事業單位及人員工作所在地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
      機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礦務局等為初
      審單位,負責組設小組,實施書面審查及現場評鑑;當地勞工行政
      主管機關實施現場評鑑時,應聘請本會推薦之勞動檢查機構或專家
      等二人協助辦理。
(二)決審:由本會組設小組開會決定之。
    前項優良單位、人員之初審評分及配分標準依附表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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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決審選定之優良單位及人員數量,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五星獎及優良獎:獎勵單位之總數最多為六十個單位,其中僱用勞
      工人數一百人以下之單位至少為六個單位。
(二)功績獎及技術獎:獎勵人員合計不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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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優良單位及人員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優良單位:
      1.五星獎:五星獎:連續二年榮獲優良獎,第三年並經中央主管機
        關決審為優良獎者。
      2.優良獎:辦理或協助辦理安全衛生事項,成績優異,成效卓著,
        足為其他單位之楷模者。
(二)優良人員:
      1.功績獎: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工作有顯著功績者。
      2.技術獎:推行安全衛生工作及職業災害預防具有重大貢獻及發明
        者。
    獲得最高榮譽五星獎者,三年內免參加選拔,該事業並得參選「國家
    工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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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於次年三月起接受推薦或自薦,五月完成初
    審,七月完成決審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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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選拔為優良單位及人員,除優良單位五星獎由本會公開表揚外,
      其餘獎項由初審單位公開表揚。
      獲得前項獎勵者,得提供安全衛生技術、管理等經驗予社會,以協
      助本會推動安全衛生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