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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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公開表揚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成效優良之事業單位及人員,以鼓勵持
    續改善工作環境,提升職場安全衛生水準,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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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選拔對象如下:
(一)優良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所定各業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
      作績優之事業單位及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優良之有關團體。
(二)優良人員: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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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選拔優良單位資格如下:
(一)其(含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受選拔前三年,未發生勞工死亡、身體
      遺存障害達九等級以上之障害、一次罹災致三人以上失能傷害或毒
      氣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
(二)受選拔前三年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行業前三
      年平均值。
(三)三年內未曾獲得五星獎。
(四)其事業未曾獲得國家工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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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優良單位之評選項目如下:
(一)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事業單位:
      1.推動安全衛生政策及組織運作。
      2.推動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設施。
      4.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5.推動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承攬人)及活動。
      6.辦理職業災害調查、統計及處理(含承攬人)。
      7.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8.其他有關推動勞工安全衛生項目。
(二)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應至少有下列之一具顯著績效者
      :
      1.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計畫之執行。
      2.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協助推行安全衛生或健康促進活動。
      4.協助輔導事業單位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環境。
      5.研究、開發及引進勞工安全衛生或職業災害防止最新技術。
      6.積極主動協助推動勞工安全衛生重要工作。
      7.其他有關協助勞工安全衛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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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優良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推動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
      施、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具有
      顯著績效。
(二)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三)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勞工安全衛生工
      作,具有顯著績效。
(四)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有害物作業環境測定及其分
      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
(五)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六)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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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選拔方式如下:
(一)優良單位:
      1.推薦方式:
     (1)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事業單位,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
          及勞工安全衛生團體,檢具具體資料及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
          推薦表(附表一)向初審單位推薦。
     (2)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及勞
          工安全衛生團體,檢具具體資料及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
          單位推薦表(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方式: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之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
        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自薦表(附表一)自行向初審單位自薦。
(二)優良人員:
      1.推薦方式:
     (1)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勞工安全衛生團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
          ,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三
          ),向初審單位推薦。
     (2)由事業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
          (附表三),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方式: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者,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
        勞工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三),經其事業單位同意後
        ,向初審單位自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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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拔程序如下:
(一)初審:以參選之事業單位及人員工作所在地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礦務局等為初審
      單位,負責組設小組,實施書面審查及現場評鑑;當地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實施現場評鑑時,應聘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推薦之勞動檢查機構或安全衛生專家等二人協助辦理。
(二)決審:由本會組設小組開會決定之。
    前項優良單位、人員之初審評分及配分標準依附表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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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決審決定之獎項及名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五星獎及優良獎:得考量事業單位規模、性質遴選獎勵單位,但總
      數至多為六十單位,且其中僱用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下之單位至少為
      六單位。
(二)功績獎及技術獎:獎勵人員合計不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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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勵標準如下:
(一)優良單位:
      1.五星獎:連續二年榮獲優良獎,第三年並經本會決審為優良獎者
        。
      2.優良獎:辦理或協助辦理安全衛生事項,成績優異,成效卓著,
        足為其他單位之楷模者。
(二)優良人員:
      1.功績獎: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工作有顯著功績者。
      2.技術獎:推行安全衛生工作及職業災害預防具有重大貢獻及發明
        者。獲得前項最高榮譽五星獎者,該事業並得參選國家工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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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勵措施:
    經選拔為優良單位及人員,除優良單位五星獎由本會公開表揚外,其
    餘獎項由初審單位公開表揚。
    本會得就前項獲獎單位及人員透過新聞、網路、觀摩會等活動表揚其
    績優事蹟。
    獲得第一項獎勵者,得提供安全衛生技術、管理等經驗予社會,以協
    助政府推動安全衛生促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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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於次年三月起接受推薦或自薦,五月完成
      初審,七月完成決審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