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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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優良單位之參選資格如下:
(一)受選拔當年度及前三年度工作場所,未發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
      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或勞工身體遺存障
      害達九等級以上障害之職業災害。
(二)受選拔前三年度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行業
      前三年平均值。
(三)受選拔前三年度未曾獲得五星獎。
(四)受選拔前五年度其事業未曾獲得國家工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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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於次年三月起接受推薦或自薦,五月完成
      初審,七月完成決審為原則。
      獲選之優良單位或優良人員,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
      參選文件填報不實者,本會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或取消相關
      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