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優良單位之參選資格如下: (一)受選拔當年度及前三年度工作場所,未發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 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或勞工身體遺存障 害達九等級以上障害之職業災害。 (二)受選拔前三年度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行業 前三年平均值。 (三)受選拔前三年度未曾獲得五星獎。 (四)受選拔前五年度其事業未曾獲得國家工安獎。
十一、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於次年三月起接受推薦或自薦,五月完成 初審,七月完成決審為原則。 獲選之優良單位或優良人員,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 參選文件填報不實者,本會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或取消相關 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