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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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公開表揚推行職業安全衛生成效優良之事業單位及人員,鼓勵事業
    單位運用系統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持續改善工作環境,提升職
    場安全衛生水準,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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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選拔對象:
(一)優良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所定各業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
      作績優之事 業單位。
(二)優良人員: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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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優良單位之參選資格:
(一)受選拔當年度及前三年度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或勞工身體
      遺存障害達九等級以上障害之職業災害。
(二)受選拔前三年度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行業
      前三年平均值。
(三)受選拔前三年度未曾獲得五星獎、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之中小企業
      安全衛生特別獎或企業進步特別獎。
(四)受選拔前五年度其事業未曾獲得國家工安獎或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
      之企業標竿獎。
    已連續二年獲優良單位,於第三年參選優良單位五星獎者,除前項資
    格外,應再符合下列資格,並提供佐證文件:
(一)僱用勞工達一百人以上者,已通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第三者驗
      證,且仍於有效期間內。
(二)僱用勞工未達一百人者,已有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執行紀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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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優良單位之評選項目:
(一)推動安全衛生政策及組織運作。
(二)推動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設施。
(四)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五)推動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承攬人)及活動。
(六)辦理職業災害調查、統計及處理(含承攬人)。
(七)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八)其他有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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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優良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推動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安全衛生設施、
      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
      績效。
(二)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三)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業安全衛生工
      作,具有顯著績效。
(四)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作業環境監測及其分析方法
      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
(五)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六)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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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選拔方式:
(一)優良單位:
      1.推薦: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事業單位,由勞動檢查機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及職業安全衛生團體,
        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表(附表一)向審查
        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之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
        安全衛生優良單位自薦表(附表一)自行向審查單位自薦。
(二)優良人員: 
      1.推薦:
     (1)由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
          職業安全衛生團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
          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向審查單位推薦。
     (2)由事業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
          (附表二),向審查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者,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
        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經其事業單位同意後,向
        審查單位自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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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拔程序:
(一)初審:以參選之事業單位及人員工作所在地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礦務局等為
      初審單位,負責組設小組,實施書面審查及現場評鑑;當地勞工行
      政主管機關實施現場評鑑時,應聘請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
      稱職安署)推薦之勞動檢查機構或安全衛生專家等二人協助辦理。
(二)決審:由本部職安署組設小組開會決定之。
    前項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之審查評選項目及配分標準如附表一。審查
    單位設有經勞動部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者,得依實際需求調整配分,
    並應送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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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決審決定之獎項及名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五星獎及優良獎:得考量事業單位規模、性質遴選獎勵單位,但總
      數至多為六十單位,且其中僱用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下之單位至少為
      六單位。
(二)功績獎及技術獎:獎勵人員合計不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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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勵標準:
(一)優良單位:
      1.五星獎:連續二年榮獲優良獎,第三年並經決審為優良獎者。
      2.優良獎:辦理安全衛生事項,成績優異,成效卓著者。
(二)優良人員:
      1.功績獎: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有顯著功績者。
      2.技術獎:推行安全衛生工作及職業災害預防具有重大貢獻及發明
        者。
    獲得前項五星獎者,該事業得參選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之企業標竿獎
    、企業進步特別獎或中小企業安全衛生特別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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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勵措施:
    經選拔為優良單位及人員,除優良單位五星獎由本部公開表揚外,其
    餘獎項由初審單位公開表揚。
    本部得就前項獲獎單位及人員透過新聞、網路、觀摩會等活動表揚其
    績優事蹟。
    獲得第一項獎勵者,得提供安全衛生技術、管理等經驗予社會,以協
    助政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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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於次年三月起接受推薦或自薦,五月完成
      初審,七月完成決審為原則。
      獲選之優良單位或優良人員,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
      參選文件填報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或取消相關
      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