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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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公開表揚推行職業安全衛生成效優良之事業單位及人員,鼓勵事業
    單位運用系統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持續改善工作環境,提升職
    場安全衛生水準,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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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選拔對象:
(一)優良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所定各業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
      作績優之事業單位。
(二)優良人員: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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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優良單位之參選資格:
(一)受選拔當年度及前三年度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或勞工身體
      遺存障害達九等級以上障害之職業災害。
(二)受選拔前三年度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行業
      前三年平均值。
(三)受選拔前三年度未曾獲得五星獎、國家工安獎或國家職業安全衛生
      獎。
    已連續二年獲優良單位,於第三年參選優良單位五星獎者,除前項資
    格外,應再符合下列資格,並提供佐證文件:
(一)僱用勞工達一百人以上者,已通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第三者驗
      證或經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並仍於有效期間內。
(二)僱用勞工未達一百人者,已有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執行紀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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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優良單位之評選項目:
(一)推動安全衛生政策及組織運作。
(二)推動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設施。
(四)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五)推動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承攬人)及活動。
(六)辦理職業災害調查、統計及處理(含承攬人)。
(七)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八)其他有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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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優良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項以上者:
(一)推動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安全衛生設施、
      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
      績效。
(二)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三)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業安全衛生工
      作,具有顯著績效。
(四)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作業環境監測及其分析方法
      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
(五)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健康促進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等勞工健康保護
      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六)辦理職業病預防及推動職業傷病勞工復工管理等工作,具有顯著績
      效。
(七)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或職業傷病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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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選拔方式:
(一)優良單位:
      1.推薦: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事業單位,由當地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
        體及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
        推薦表(附表一)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之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
        衛生優良單位自薦表(附表一)自行向初審單位自薦。
(二)優良人員:
      1.推薦:
     (1)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雇主團體、勞工團體、職業安全衛生團體、職業健康照護團
          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或勞
          工健康服務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2)由事業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
          (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者,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
        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經其事業單位同意後,向
        初審單位自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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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拔程序:
(一)初審:
      1.以參選之事業單位及人員工作所在地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礦務局等為
        初審單位,負責組設小組,實施書面審查及現場評鑑;當地勞工
        行政主管機關實施現場評鑑時,應聘請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
        下簡稱職安署)推薦之勞動檢查機構或安全衛生專家等二人協助
        辦理。
      2.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推薦額度,依附表三辦理。
(二)決審:由本部職安署組設小組開會決定之。
    前項優良單位、人員之初審評分及配分標準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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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標準:
(一)優良單位:
      1.五星獎:連續二年榮獲優良獎,第三年並經決審為優良獎者。
      2.優良獎:辦理安全衛生事項,成績優異,成效卓著者。
(二)優良人員:
      1.功績獎: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有顯著功績者。
      2.技術獎:推行安全衛生工作及職業災害預防具有重大貢獻及發明
        者。
    獲得前項五星獎者,該事業得參選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之相關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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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選拔為優良單位及人員,除優良單位五星獎由本部公開表揚外,其
    餘獎項由初審單位公開表揚。
    本部及初審單位得就前項獲獎單位及人員透過新聞、網路、觀摩會等
    活動表揚其績優事蹟。
    獲得第一項獎勵者,得提供安全衛生技術、管理等經驗予社會,以協
    助政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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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勞動檢查機構對獲頒優良單位五星獎者,自其獲獎翌年起二年內,除
    因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勞工申訴檢舉、媒體報導案件或必要之專案檢
    查外,得採監督與指導代替一般例行性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但查有違
    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並經處以罰鍰或停工處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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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於次年三月起接受推薦或自薦,五月完成
      初審,七月完成決審為原則。
      獲選之優良單位或優良人員,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
      參選文件填報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或取消相關
      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