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 (民國 88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第 8 條
醫療機構依前三條規定提出申請時,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應會同衛生主管機
關審查,並填具醫療機構名單 (格式二) 及檢附有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指定醫療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依醫療法規報請當地衛生主管
機關核備後,該機構應再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