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醫療機構,得申請為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優等以上或經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具一百
床以上規模,具備家庭醫學科、內科、外科、婦產科、耳鼻喉科、骨
科、神經科、泌尿科、眼科、皮膚科、精神科、職業醫學科、放射線
科及病理科等四種以上診療科別,且醫院評鑑合格者。
三、設有檢驗作業部門及臨床鏡檢、生化、血液與臨床生理檢查能力及必
要設備。
前項醫療機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檢查項目,
應取得第三者認證機構之認證。
前項所稱第三者認證機構,指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認可協議,並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認證機構。
第一項之醫療機構得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免依第九條規定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