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7 條
繼續加保者得請領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或醫療
給付。
繼續加保者依前項規定請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或醫療給付期間內,因同一
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失能或死亡者,仍得請領其得請求而未請求之
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第 10 條
繼續加保者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前,因死亡或失能程度經評估為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其保險效力至死亡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
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終止。
第 12 條
職業災害勞工領取失能給付,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不得繼續加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