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2 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
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得
向勞工團體,或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
辦理加保手續,或逕向勞保局申報加保。原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職業災害被
保險人辦理續保手續。
本法所稱勞工團體,指依工會法規定設立之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