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之指定程序,依左列規定:
一、由勞工主管機關公開受理合於前條規定之行政機關﹑學術機構﹑專業機構或法人團體
之申請。
二、申請人應填具檢驗機構設置申請表(如附表一),檢附左列文件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
,經會同商港主管機關審查認可後,以書面指定並公告之。
(一)組織章程。
(二)財務報告書。
(三)收支預算書。
(四)工作計畫書,其內容包括左列事項:
1.計畫緣起。
2.檢驗區域。
3.檢驗船舶種類及項目。
4.檢驗程序:人員編組與分工﹑標準作業方法。
5.緊急災害防止應變計畫。
6.其他工作計畫相關事項。
(五)檢驗業務主管資格證明文件。
(六)檢驗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七)其他兼營業務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