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員之遴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勞工、社會、法
律等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理、工醫、農、勞工、社會、法律等或相關學系畢業,具有公
務人員或技術人員任用資格者。
三、國內外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勞工、社會、法律等或相關研究所畢業,具有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聘用或派用資格者。
曾依法任用擔任檢查員者,不受前項遴用資格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相當類科,依附表一之規定,第二款相關學系及第三款相關研究所,依附表
二之規定。
第一項各款之勞工、社會、法律等相當類科、相關學系及研究所之勞動檢查員所占各勞動
檢查機構勞動檢查員名額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