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民國 88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第 5 條
副訓練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曾從事與
    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十一年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曾從事
    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七年者。但該應聘職類尚未辦理乙級以上技能
    檢定時,須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九年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曾從事與應聘
    職類相關工作滿二年者。
四、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四年者。
五、持有講師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六、任助理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
    技術士證者。
七、任助理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科系之
    碩士以上學位者。
八、任助理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創作發
    明或技術性著作或學術性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第 6 條
正訓練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曾從事與應聘
    職類相關工作滿五年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者。
三、具有博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曾從事與應聘
    職類相關工作滿三年者。
四、持有助理教授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五年以上者。
五、持有副教授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專長者。
六、任副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創作發明
    或技術性著作或學術性著作,經審查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