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檢定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 (市) 政府。
直轄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左: 一 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全國技能檢定計畫訂定執行計畫並公告。 二 辦理技能檢定報名暨資格審查、收費等事宜。 三 繕造、整理、統計及分析技能檢定報檢者各項資料。 四 技能檢定學科測驗試務之籌劃及執行。 五 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試務之籌劃、委辦單位之洽定及監督。 六 技能檢定合格名冊之編造。 七 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委託辦理專案技能檢定及技術士證、技術士證書 之核發與管理。 八 其他宜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之技能檢定事項。
下列人員得免術科測驗: 一 國際技能競賽前三名或獲得優勝獎,而參加同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二 全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三年內參加同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者。 三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 (構) 或團體舉辦之技能、技藝、分業、 分齡等競賽成績及格,三年內參加同職類丙級技能檢定者。
技術士證及證書之內容與記載事項如下: 一 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字號。 二 照片。 三 職類、類別之名稱及等級。 四 職類等級編號。 五 發證機關。 六 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