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第 28 條
離島地區、偏遠地區或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申請評鑑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評鑑自評表所定每場最少辦理崗位數量之限制
。
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因矯治及管理需要,得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免設置自評表所定之部分場地共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