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8 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退休、資
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規定辦理。
學校教師或職業訓練師在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經相
互轉任未曾間斷之專任教學年資,視同連續。
第 10 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退休、資
遣及撫卹,由各職業訓練機構循行政系統,報請審定機關審定。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
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