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經濟發展,提昇各業技能,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職訓機構)得設夜間部, 以加強職業訓練之推廣,特訂定本辦法。
職訓機構夜間部(以下簡稱夜間部)以辦理在職人員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為主,必要時, 得接受委託或合作辦理養成訓練等其他職業訓練。
夜間部之設立,須經其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報請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夜間部之訓練職類,以能運用本職訓機構之訓練設備為原則。
夜間部之訓練課程,由本職訓機構職業訓練師擔任,必要時,得外聘學者或專家兼任。惟 外聘人員兼課之總時數,不得超過該一職類總時數之二分之一。
夜間部置主任一人,由本職訓機構主任兼任,綜理夜間訓練業務。夜間部之教務、輔導、 行政等工作,由本職訓機構主任視訓練職類及受訓人數,就原有人員中指派兼辦,並得視 實際需要,置專人辦理。
夜間部受訓學員負擔之訓練費用及標準,由職訓機構擬訂,層報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
夜間部授課人員鐘點費及兼任工作人員待遇支給標準,由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
夜間部各項訓練職類之訓練課程標準、訓練計畫及受訓學員名冊,應層報職業訓練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
夜間部招訓要點及作業注意事項,由職訓機構擬訂,報請職業訓練主管機關核備。
夜間部受訓學員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合格者,由職訓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