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夜間部設置辦法 (民國 84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第 1 條
  為配合經濟發展,提昇各業技能,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職訓機構)得設夜間部,
  以加強職業訓練之推廣,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職訓機構夜間部(以下簡稱夜間部)以辦理在職人員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為主,必要時,
  得接受委託或合作辦理養成訓練等其他職業訓練。
第 3 條
  夜間部之設立,須經其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報請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4 條
  夜間部之訓練職類,以能運用本職訓機構之訓練設備為原則。
第 5 條
  夜間部之訓練課程,由本職訓機構職業訓練師擔任,必要時,得外聘學者或專家兼任。惟
  外聘人員兼課之總時數,不得超過該一職類總時數之二分之一。
第 6 條
  夜間部設置主任一人,由本職訓機構主任兼任,綜理夜間訓練業務。夜間部之教務、輔導
  、行政等工作,由本職訓機構主任視訓練職類及受訓人數,就原有人員中指派兼任,並得
  視實際需要,置專人辦理。
第 7 條
  夜間部受訓學員負擔之訓練費用及標準,由職訓機構擬訂,層報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
第 8 條
  夜間部授課人員鐘點費及兼任工作人員待遇支給標準,由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9 條
  夜間部各項訓練職類之訓練課程標準、訓練計畫及受訓學員名冊,應層報職業訓練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
第 10 條
  夜間部招訓要點及作業注意事項,由職訓機構擬訂,報請職業訓練主管機關核備。
第 11 條
  夜間部受訓學員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合格者,由職訓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